现就《温州市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先行处置办法(暂行)》作如下解读。
一、 制定背景
规范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的处置工作,减少事故隐患和处置成本,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完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。
二、 制定依据
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》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》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》《浙江省罚没财物、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
三、主要内容
1、明确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是指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危险物品案件移送司法部门过程中,依法采取扣押、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的易燃易爆物品、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。
2、明确可以进行先行处置的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:(一)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的,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;(二)本区域内没有合适保管场所或者不宜、不易保管的,搬运、储存安全风险较大的;(三)易损毁、灭失、变质的;(四)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产品的;(五)已经失去使用回收利用价值的;(六)临近保质期等面临毁损或价值重大减损风险的。
3、明确先行处置方式:依法先行拍卖、依法先行变卖、进行无害化处理、进行销毁处理。
四、执行时间
为有效落实,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