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规范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,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实际,我局制发《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规定》)。现将政策解读如下:
一、制定背景和必要性
为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、以人为本、助企为企的执法理念,打造一流营商环境,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大力推行柔性执法,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,提高行政执法“温度”。2019年我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2017版)第五条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,全面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(2014版)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等进行梳理,规定15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,代以行政告诫。2022年重新梳理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,将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”等8大涉及面广、出现频率高的违法事项纳入免罚清单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,在激发生产经营单位内生动力,保障生产安全的同时,也赢得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大力欢迎和支持。但是也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界定不准确、不予处罚程序不规范、决定权限不明确和不予处罚项目清单适用面较窄等问题,有必要对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规范,进一步促进阳光规范公正执法。
二、主要制定依据
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定。
三、主要内容
为了规范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,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实际,我局起草了《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规定(试行)》,共12条。
(一)明确制定《实施规定》的目的是,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,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;
(二)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,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,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虑裁量后,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;
(三)确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三种原则情形和适用原则、四种不适用情形;
(四)规范了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;
(五)制订了《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项目清单(3.0版)》;
(六)规定了实施日期等。
四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
解读机关:温州市应急管理局
解读人:章方威
联系方式:0577-889602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