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可以不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事项清单》)已于2024年5月6日印发,为更好地理解《事项清单》有关内容和精神,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制定背景和必要性
为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,切实把“柔性执法”理念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,《创新全周期规范化涉企行政执法模式专项行动方案》明确要求,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探索定制本系统“免罚、减轻罚、从轻罚和免强制的事项清单。我局从2019年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规定,陆续梳理出台了3个版本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,有效优化了我市营商环境。目前应急管理系统尚未对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作出规定。为健全我市应急管理柔性执法体系,支持助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发展,有必要对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进行探索。
二、主要制定依据
该文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制定。
三、主要内容
《事项清单》共4项内容:
(一)规定设施、设备、器材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,但是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的,可以不对设施、设备、器材进行查封或者扣押;
(二)规定现场已经对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理,不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风险的,可以不对设施、设备、器材进行查封或者扣押;
(三)规定现场已经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,采取将危险化学品转移到专用仓库等安全措施,不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风险的,可以不对设施、设备、器材进行查封或者扣押;
(四)规定现场已经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,采取将危险化学品转移到专用仓库等安全措施,不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风险的,可以不对设施、设备、器材进行查封或者扣押。
四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
解读机关:温州市应急管理局
解读人:章方威
联系方式:0577-88960272